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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6月1日生效
添加时间:2020-05-30

信息时报讯(记者 欧嘉福 通讯员 成广聚 吴镝锋 张妮)5月30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获悉,新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4版《办法》停止使用。


据介绍,《办法》共四十三条,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与规范、许可与备案、安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在2014版《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户外广告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明晰安全维护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对近年新出现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形式,如投影广告、车船等移动载体广告等,进行明确管理规范,避免“管理真空”问题。


解读1:市区街(镇)分工进一步明确


《办法》建立部门责任明晰、市区街(镇)分工明确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公路法》等法律法规,明晰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形。与机构改革、“简政强区”等工作相衔接,细化市、区、街(镇)三级分工,除确需由市统一管理的情形,其余由属地的区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许可、监管等,街镇负责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招牌实施备案。


解读2:完善管理制度,细化设置要求


坚持规划引领和规范指引管理制度。建立“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三个层次的设置管理制度,明确编制要求、编制程序和公开方式,兼顾全市统一规范和区域个性特色需求,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有序,与城市环境质量品质相匹配。细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要求。《办法》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禁设情形、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并对电子显示屏(LED)、投影等新类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进行专门规范。


记者查阅《办法》了解到,有12种情形明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其中“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等情形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办法》明确,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不得在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以投影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控制投射角度和音量,对投影器材做隐藏处理;大小、亮度和色彩应当与投影载体的整体造型及照明效果有机结合;不得投影到机动车道的路面上,影响交通安全。


解读3:进一步明确备案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和招牌备案管理制度。《办法》规定了户外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要求、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明确了市、区两级的许可分工;设立了招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招牌设置人在设置后7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并规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其中,《办法》明确,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解读4: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


《办法》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从源头提高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水平;压实安全维护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为维护管理安全责任人,并细化其安全维护和日常管理义务,明确每月、每季度、每年、暴雨台风极端天气以及对设置时间超过2年的钢结构设施或者电子显示装置要采取的具体安全维护管理措施内容和要求;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的管理责任,并规定为确保招牌安全,在设置人未履行拆除义务时,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予以拆除。


《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相关部门以及街镇建立信息共享、安全监督检查、抽查机制、日常巡查制度,并将监管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